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4月1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07年8月2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簽及按捺指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曾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
6年度上訴字第934、9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26、6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8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冠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0日晚上│104年11月20日晚上│104年11月20日晚上│││7時33分後之某時許│9時19分後之某時許│10時9分後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4121、5194│字第31、4121、5194│字第31、4121、5194│││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4、935號│4、935號│4、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4、935號│4、935號│4、935號││├─────┼─────────┼─────────┼─────────┤││判決│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89號│字第1689號│字第1689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34、│││9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1日下午│104年11月30日晚上│106年8月20日某時│││6時55分後之某時許│9時39分後之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1、4121、5194│字第31、4121、5194│偵字第381、421、│││號│號│9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院│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7年度易字第326││││4、935號│4、935號│、6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7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院│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6年度上訴字第93│107年度易字第326││││4、935號│4、935號│、683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107年8月13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備註│字第1689號│字第1689號│字第2683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編號6至8前經本院│││6年度上訴字第934、935號判決定應執行│以107年度易字第32│││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6、6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9日某時│107年1月21日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81、421、│偵字第381、421、│││963號│9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6│107年度易字第326││││、683號│、6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6│107年度易字第326││││、683號│、683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83號│字第2683號││├─────────┴─────────┤││編號6至8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26│││、6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