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