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聞智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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