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17號原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朱家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