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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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4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反訴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父(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母(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姓名、住所詳對照表)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父(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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