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0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家豪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附表編號9至19之品項商標圖樣名稱誤載為「Sumikkoguradhi」及編號7誤載為「角落好朋友」,均由本院逕予更正),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徐宏昇 律師鑑定意見書、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物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查,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商標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哆拉A夢」商標手提袋12件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哆拉A夢」商標筆90件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襪子24雙00000000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4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線套17件00000000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皮卡丘」商標筆110件00000000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POLI」商標內褲10件00000000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7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手提袋44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提袋4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襪子85雙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0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內褲5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1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盒子8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2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衣服2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3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磁鐵20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4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便利貼52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5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貼紙3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6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紅包袋216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7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手機殼3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8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手錶2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9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袋子7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