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魏詩育
被   告  林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7年度
審附民字第54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規定,僅
記載主文。
三、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
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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