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翁正德
謝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翁正德於9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謝素惠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7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9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4082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謝素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