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培燊 原告 陳麗雲 共同訴訟陳 黃秀冬 代理人被告 劉佩玲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江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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