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呂孟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政城宜蘭縣壯圍鄉農會│呂孟雪│103年10月31日│4,000元│0000000│││1││││││││├─┼─────────┼─────────┼─────────┼─────────┼────────┼────────┼──┤│00│ 魏焜龍 │第一銀行羅東分行│呂孟雪│103年10月31日│2,830元│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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