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交簡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佩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被告姓名「 王珮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佩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106年度桃交簡字第67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被告姓名「王珮騏」之記載均有所違誤,應為「王佩騏」之誤繕,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稽,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仁益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