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51號原告 蔣昌琪 訴訟代理人 洪毓 律師被告 李宗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因在大陸地區遭羈押致無法至本院應訴之障礙消滅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自明。基於目前兩岸之特殊情勢,○○○區○○○○○道,可以提解在大陸地區監獄服刑之受刑人,至臺灣地區法院應訴,並為言詞辯論。故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應得類推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因故在大陸地區服刑,致無法到臺灣地區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之情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因案羈押於大陸地區浙江省青田縣等情,有法務部106年5月3日刑岸字第1061500554號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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