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99號聲請人 郭秀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潤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相對人張育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張育潤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原以張育潤為相對人,嗣因本院依職權查知張育潤已於起訴前死亡。本院無從特定相對人張育潤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定不符,爰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