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巧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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