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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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佩真
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