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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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2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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