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育倫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育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育倫因: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㈡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
2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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