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崇茂(原名王翊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崇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崇茂(原名王翊安)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4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2
1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