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海樹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告 林清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原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