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被告三金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聖權 被告 李霈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