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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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錦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劉正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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