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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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郭穎瑜 訴訟代理人 阮羣冠 被告 林威任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復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17日準備㈣書狀及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68,980元,及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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