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占華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利中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