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俊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李志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李志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
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62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