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債權人 黃瓅禾 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債務人 謝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敏惠已於票號DB0000000號支票後背書之證據(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謝敏惠於該支票背書,惟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中並無背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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