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春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春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春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2年10月,於民國106年
5月2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8年8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共為2年10月,其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