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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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楊家雄
楊家興 楊天助 楊 郭網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 林鴻龍
永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訴字第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