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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