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蕭沛毅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被告矩將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峰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