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3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