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汩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克文
訴訟代理人  張坤生
原告與被告 湯麗芳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捌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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