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028號

債 權 人  陳曜鉉   住○○市○○區○○路000號五樓  

債 務 人  林和枝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新竹市東區不動產,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