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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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信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2,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信德於民國92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5日止累計392,377元正未給付,其中45,517元為本金;346,8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5517元

陳信德

自民國114年05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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