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七日以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在案。該受刑人乃於緩刑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閱本院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六號及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後,認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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