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柳弘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 何財旺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原告以何財旺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起訴之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25日,有起訴狀可稽,惟被告何財旺於起訴前之96年3月18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按。是以,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程序主體不存在,訴訟要件欠缺,法院無從命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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