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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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法人董事任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潘陳素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法人董事任期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之董事任期若未延任,有何違反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無法保存財產之情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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