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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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呂俊樟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
一、提出系爭事件訴訟費用計算書(載明項目、金額),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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