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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