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陳榮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通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相對人許通全已死亡,且其合法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75號拋棄繼承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故請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