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4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勇錫 債務人 黃美愛 債務人 李淑慧 債務人 鄭雅文
一、債務人黃美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美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淑慧、鄭雅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82,926元│110年9月15日起│2.12%│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002│2,144,069│110年10月1日起│4.59%│自110年10月1日起,其│││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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