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
黃坤鍵 賴建宏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被告 何鐘榮 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助~B法官黃信滿~B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