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承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銘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二、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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