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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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建誠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宣判日期欄就宣判日期之年份雖記載「107年」,然依卷附審判程序筆錄、本院書記官製作正本之日期,均係於「111年」間,足見本案判決係於「111年」所宣判,是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之年份顯有誤寫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應屬誤寫誤繕,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