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宥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11月1日│103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偵│103年度訴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330號││決│查、自訴│臺南地檢102年度毒│(臺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偵字第2082號)│毒偵字第475號)│││案號)││││├────┼─────────┼─────────┤││確定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6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