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蕭棋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11日│104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14號│字第279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55│105年度審易字第7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04日│105年02月04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55│105年度審易字第78號│││判決││號││││├────┼──────────┼──────────┼──────────┤││判決│105年02月16日│105年03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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