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3號
原告 周雅玲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
上列原告周雅玲與被告 周嶙 、 周正銓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劉桂枝 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14,075,340元(見本院卷第29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91,780元(14,075,340×1/3=4,691,78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