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編號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編號3至編號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與編號2之罪,編號3、4、5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
6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及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
4、5之罪,則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且編號1、2之罪,編號3、4、5之罪,分別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編號6之罪依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之諭知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項│、3款││├───────┼───────────┼───────────┼───────────┤│犯罪日期│95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5年9月13日│95年7月15日│││8月20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59號│95年度偵字第6726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9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95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95年11月27日│96年1月29日│96年4月1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95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確定│95年12月14日│96年2月23日│96年5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編號3、4、5之罪曾定│││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37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3日│95年12月19日│95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9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9號、│96年度偵字第3003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8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96年度嘉簡字第694號││├───┼───────────┼───────────┼───────────┤││判決│96年4月16日│96年4月16日│96年4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96年度訴字第270號│96年度嘉簡字第694號││├───┼───────────┼───────────┼───────────┤││確定│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96年5月2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罰金新台幣5千元,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備註│編號3、4、5之罪曾定│編號3、4、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