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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