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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