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遺囑繼承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上訴人 陳郁青 上列上訴人與 李金妹 、 陳郁誠 、 陳郁彬 、 陳郁苓 、 陳郁娟 、陳郁明、 陳郁賢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分割遺產後,上訴人在第一審所受之客觀利益,係依其應繼分八分之一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2,608,356元,作為計算基準而為2,826,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茲上訴人於上訴時復追加應分割之遺產尚有租金債權2,200,000元,故其因分割遺產所受之客觀利益應為3,101,045元,係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第二審之裁判費應加徵十分之五,故應徵之上訴費用為47,683元。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就其請求塗銷遺囑登記部分,是否亦不服而一併提起上訴,意旨不明,故本院對此暫不命其補繳,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婉琪